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86號原告 劉頤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永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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