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349號

原告 趙勝雄

被告 羅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3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1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可證,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堪予認定。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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