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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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6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子行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10萬元,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09年5月25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1.845%計付,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1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付,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