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丙○○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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