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文清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田文清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田文清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