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鴻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錦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鴻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鴻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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