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家卉 被上訴人即被告 焦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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