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詹毅凡

被告 黃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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