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詹毅凡
被告 黃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