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7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伯維 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於肇事後,偵查機關發覺其犯行前,向警方坦承犯
行並接受裁判,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犯後與被害人
家屬調解成立態度良好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
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第六
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