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1號抗告人即原告 徐耀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有限責任苗栗縣大閘蟹運銷合作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庭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