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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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5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3
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吳冠霆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