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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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瑟吟 即 王文勇 之繼承人、 王貞惠 即王文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王文勇
遺產,並釋明(請逕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