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8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85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
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至第六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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