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間更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盛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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