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債權人 林文龍 債務人 張佑任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張佑任計新臺幣伍拾貳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張佑任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權讓與之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張佑任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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