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字第4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丙○○
            27、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簡字第4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王心怡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
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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