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林蓮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2年3月2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1,808元未給付,其中20,857元為消費款;95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857元│102年3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