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 郭玉庄 被上訴人 江金船 訴訟代理人 吳梅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