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漁業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蓄電池壹個、新台幣伍拾元及電魚工具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犯漁業法,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9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蓄電池壹個、新台幣伍拾元(扣案漁獲所變賣)及電魚工具壹組,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期間1年之緩起訴處分,已於民國99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