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230號債權人 陳素梅 債務人富力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輝 債務人 周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查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付款提示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支票退票理由單三紙,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關於利息起算日之請求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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