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78號
原告 劉玉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雲 等4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借款債權,與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