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821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債務人 吳美英 債務人 邱富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英、邱富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案外人 邱山口 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邱富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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