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59號聲請人 李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汶芯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14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49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8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6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9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6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8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15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610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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