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黃美枝 相對人 黃素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經鈞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2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尚未起訴,有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民事裁定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因此,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諭知債權人即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並於起訴後,應向本院陳報已起訴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