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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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9號被告 廖珏 汝聲請人即辯護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廖珏汝 竊盜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0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嫌疑,無羈押事由,且被告犯罪情節輕微,精神狀態已趨穩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廖珏汝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然本件業經檢察官於10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目前無羈押必要,已當庭諭知被告限制住居於現居地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3樓(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1號卷第9頁)。是被告既已未受羈押而當庭釋放,本院實無從再予停止羈押,其所為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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