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6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三
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陳報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五四號事件之後續執行情形,
並檢附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