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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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附民字第2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20,000元
,並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伊從事寵物用品買賣業務,每月淨利60,000元,平日工
作內容皆須消耗大量體力,於96年4月23日發生車禍後,工作停擺,客戶流失,開銷未減,僅能借貸度日,被告態度並不友善,和解意願甚低,致伊睡不安穩,有自殘輕生現象,並經醫生判定有憂鬱症傾向,事發至今,伊定期至精神科及復健科、骨科門診及治療。故向被告請求13個月之收入780,000元、醫療賠償50,000元、精神賠償390,000元。合計1,200,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已於民國97年4月30日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97年9月1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則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