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芃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8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按即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021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收容人人相表/身分單、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OR量表、MnSOST-R量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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