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855號93年度訴字第00856號93年度訴字第00857號原告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 游朝順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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