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1號再審聲請人 邱政平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黃世芳 、王 昱翔 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就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民事聲請再審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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