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禁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被告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禁役事件,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本審及發回前上訴審之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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