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
號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緝字第2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