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羅劉七妹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被告 徐羅秀玉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
注意事項如下:
㈠原告應以書狀說明,被證5A、5B所示,由統億轉寫印刷股份有
限公司匯予原告共10萬元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