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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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第15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肆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
9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第1595號被告陳柏瑞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6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4個、吸食器2組均屬違禁物,分別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9日、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3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第1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4個及吸食器2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9年8月19日、9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偵查卷第99頁、109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偵查卷第77頁)。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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