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55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瑞得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甲○○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6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補充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前開規定補充發支付命令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曾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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