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豐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董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625元〔計算式:(
5.5+250+17)(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土地之面積)×5,
250(土地之公告現值)=1,430,6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