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修鋒選任辯護人薛國棟律師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訂。
理由
一、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為本案可能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77號解釋所指之罪刑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的違憲可能,應等候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修正之後再行結案比較適當。
二、因此,本案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