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甲○○
號乙○○丁○○上列三人共 謝心味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戊○○住臺北縣三芝鄉福德村埔尾13之2號上列二人共 張泰昌 律師同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