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文正
王舜弘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木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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