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73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