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威觀科技企業社即 倪永庭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一八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