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簡字第62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林芷伃
       黃財發
被  告  許淑娟
       許淑香
       許錦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淑鳳
被   告  許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許其祥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
(下同)108年2月26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108年3月4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
銷。
二、被告許淑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3月4日以分
割繼承登記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
為被告全體公同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被
告間於108年3月4日即辦理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而原告
於108年12月5日始知悉該等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所提出
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列印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1頁),則原告
於109年4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
撤銷權,除斥期間尚未經過,合先敘明。
二、被告許良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
之3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許良維於94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
尚積欠原告13萬零200元,及自9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5/10,000(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下稱系爭
債務)尚未清償。被告許淑鳳、被告許淑香、被告許淑娟、
被告許錦芳(下稱被告許淑鳳等4人)及被告許良維之父即
訴外人許其祥於107年12月31日死亡,並遺留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被告許良維與被告許淑鳳等4人於108年2月26日
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成遺產分割協議,將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全數分歸予被告許淑鳳一人取得,並於108年3月4日辦
理分割繼承登記,上開行為當屬被告許良維將其可繼承之財
產無償讓與予被告許淑鳳,且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
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訴訟,並請求: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許淑鳳等4人於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陳
明同意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為公同共有之請求,對
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而被告許良維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17945
號債權憑證影本(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有本院調取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及被繼承人許其祥遺產稅
申報資料等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72頁、第105至137頁
),復被告許淑鳳等4人則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為認諾之表
示(本院卷第220頁);又被告許良維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
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堪信前開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
㈢、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是
倘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
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
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本件被告許淑鳳等4人於10
9年12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認諾原告之主張
,業經記明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0頁),揆諸前揭規
定,本院應本於被告許淑鳳等4人之認諾,而為被告許淑鳳
等4人敗訴之判決。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
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及請求被告
許淑鳳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回復為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種類│不動產明細│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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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區○○段○○○○○○號││
│1│土地│(面積:1,701平方公尺)│218/10000│
│││││
├──┼───┼──────────────┼─────┤
│││高雄市○○區○○段○○○○○號(││
│2│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全部│
│││85巷4號)(面積:102.06平方││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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