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4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43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43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5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4紙,詎於
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4紙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
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追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石于倩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4.11.13│300000元│BX068208│台北縣中│95.04.04│
││││2│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2│94.11.19│250000元│BX068208│台北縣中│95.04.04│
││││0│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3│94.11.23│300000元│BX068208│台北縣中│95.04.04│
││││1│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4│94.12.05│200000元│BX068448│台北縣中│95.04.04│
││││4│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5│94.12.05│200000元│BX068448│台北縣中│95.04.04│
││││5│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6│95.01.12│250000元│BX068448│台北縣中│95.04.04│
││││0│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7│95.01.15│300000元│BX068447│台北縣中│95.04.04│
││││9│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8│95.01.16│200000元│BX068448│台北縣中│95.04.04│
││││1│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9│95.01.20│200000元│BX068448│台北縣中│95.04.04│
││││2│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10│95.01.25│200000元│BX068447│台北縣中│95.04.04│
││││8│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11│95.01.27│300000元│BX068447│台北縣中│95.04.04│
││││7│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12│95.02.05│200000元│BX068755│台北縣中│95.04.04│
││││7│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13│95.02.04│300000元│BX068755│台北縣中│95.04.04│
││││6│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14│95.02.08│200000元│BX068755│台北縣中│95.04.04│
││││8│和地區農││
│││││會中正分││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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