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告 陳奕捷
被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紹愉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0號
原告 陳奕捷
被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謝梨敏
法官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紹愉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