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陳 彥夫
吳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參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33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秀娥,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7143│彥夫│1月01日起││五三│││元│││││├──┼───┼─────┼──────┼──────┼───────┤│2│新臺幣│吳秀娥,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9393│彥夫│1月01日起││五三│││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秀娥,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143│彥夫│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秀娥,陳│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393│彥夫│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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