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24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林旆君 債務人 周威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240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296,620元110年3月14日1.49%110年4月15日002727,043元110年6月14日1.605%110年7月15日003437,482元110年6月14日1.49%110年7月15日004338,245元110年3月14日5.29%110年4月15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