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57號原告 劉育岑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所載被告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嬿樺 」,並非該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所載住址「新竹市○○路○○號」,亦非該公司目前登記之地址,被告公司顯未經合法代理,亦無從送達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00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提出被告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正確住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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