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怡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8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怡萱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77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年1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397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影本、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在卷足憑,堪認上開衣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是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1對│││公司│有限公司商標之耳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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