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抗告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1,000元。抗告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而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參酌上開規定,自應命抗告人補繳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