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08號
原告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發禎 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